叶檀:税收优惠政策纠错不能一蹴而就
内容摘要:无论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与否,政策出台的目的都必须是有助于促进法治市场的建立发展,体现出权力机构向法治社会的努力。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下发62号文件《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一些地方公务员认为优惠政策取消,企业纷纷迁移,连就业都成问题,何来发展。
今年5月10日,国务院下发25号文件《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被认为是对62号文件的纠正。文件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这是一个来者不追、既往不咎的政策。
从理论上说,进入产能过剩阶段后优惠政策就不应再执行了,因为政策会导致错误激励,从而产生更严重的产能过剩。
政策驱动型产能过剩确实存在。王小鲁在《要严格限制对企业的政策扶持》一文中表示,各地都使用相似的财税、利率、地价、电价等优惠政策,刺激各自的“重点”产业发展,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这些产业领域大量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政府对部分产业、技术、企业实行免税、补贴、低利率、无偿供地等特殊优惠鼓励政策,会使企业的实际成本被低估,成本收益指标不真实。这种优惠政策会鼓励和保护低效率企业,对高效率但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不公平,因此经常导致资源配置劣化、经济效益降低、环境恶化。因此,产能过剩后的优惠政策理应停止。
话说得不错,但实施起来却有困难。
地方政府承诺的税收优惠、低地价是企业决定是否投资的关键要素,是对企业投资风险的政府补偿机制,在投资之初已经被企业放入投资考量之中。企业最怕的是地方政府变数太多。
政策风险是不确定风险,契约得不到履行,企业也就时刻提心吊胆。无论有没有优惠,都应该让企业有统一而透明的经商环境。62号文件的意图正是在于建立这种公平的营商环境。如果不建立统一的政策,各地方政府会将投资演变为优惠政策竞赛,进行糟糕的“竞次”选择。
但马上取消补贴也会带来现实问题。引用一组数据,截至4月16日,沪深两市已有172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2014年年报,净利润合计2.08万亿元,其中共有1676家上市公司获得了数额不等的政府补助,资金合计高达686.24亿元。
从数据层面分析,2014年有97%的上市公司受到政府补助,部分公司所获政府补助甚至远远高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若按照62号文件要求的取消政府补贴,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靠补贴保壳的上市公司面临退市的风险。这对股票市场将产生强大的冲击。
纠正原有政策的错误,有时不能一步到位,而是要留出缓冲空间,让企业形成新的预期,经济形成新的平衡。
无论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与否,政策出台的目的都必须是有助于促进法治市场的建立发展,体现出权力机构向法治社会的努力。如果政策的出台是争利,那么必然会造成混乱,造成对法律规则的进一步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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