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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中出现的新问题应引起重视

来源: 周广飞 编辑: 2014/02/08 16:17:28 字体:

众所周知,“营改增”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出口企业发展。但是,从笔者调查的情况看,“营改增”在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政府部门的关注。

问题一:地方政府收入变得不确定。从我国财政体制来看,国税机关征收的税收一般分为中央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两部分。而根据“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收入绝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随着“营改增”全面铺开,“营改增”收入极有可能在未来被列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按比例分成。如果这在未来变为现实,按照目前的惯例,地方减少的收入将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弥补。但问题是,转移支付会增加财政资金流转环节,程序比较复杂,而且很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不确定性也就因此增加,地方政府的财力负担也随之增加。

以安徽省和县为例,2013年地税收入为8亿元,“营改增”后,和县地税局征收的税款比2012年减少3000万元。假设现阶段由国税局暂时代征、收入全部归地方财政的税款未来变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分享比例为75:25,地方政府将减少750万元的收入。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项税收政策,不少是以减少地方收入为代价,造成中央收入越来越多,地方收入越来越少,而“营改增”又加剧了这种状况。

问题二:税收控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城市中的出租车、货运车不少也承包给个人经营,承包者向单位上缴承包费。试点前,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大多为代开票纳税人,他们在代开发票时缴纳3%的营业税,预征2.5%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并按营业税税额附征7%的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和0.5‰的印花税。由于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分布广、经营复杂、流动性强,在税收征收上,地税机关主要采取以票控税的方式。“营改增”后,地税机关想委托国税机关代征增值税外的其他税收,以便于继续实行以票控税。但是,国税机关出于代征会影响国税机关社会满意度、办公场地狭小、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考虑,不愿为地税机关代征地方税,造成了“营改增”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时只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印花税无法同步征收,增加了源泉控管的难度和税款流失的风险。

问题三: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交叉管理带来管理真空。“营改增”使不少原来的地税机关纯管户变成了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户。由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同办税还未形成一定机制,导致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据笔者调查,按照“营改增”政策,安徽省和县共有23户纳税人既缴增值税又缴营业税,其中有18户每月营业额超过20000元,应该纳税。“营改增”后,国税机关与地税机关各自计算并核定营业额,这些纳税人都达不到起征点,从而带来税收管理上的真空。

问题四:税控机重复购置问题突出。随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原来使用的地税税控机将被淘汰,纳税人需要购买新的税控机,这样会给纳税人造成一定损失,也造成一定的浪费。此次改革,和县地税涉及税控机户共有52户,如果按每户3500元计算,重新购买这些税控机至少需要18.2万元。从全国角度估算,浪费将更多。这些税控机都是纳税人用自己的钱向地税机关购买,“营改增”后,这些税控机不能继续使用,国税机关很有可能要求这些纳税人再重新购买新的税控机,从而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问题五:部分税收政策亟待完善。根据现行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由于货物运输业经营的特殊性,纳税人长期流动营业,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很难掌控税源,要求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给纳税人造成很大不便。和县地处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全县有200多辆江苏籍汽车在和县跑运输,如果要求他们到江苏省开具发票,无形中增加了他们申报难度和纳税成本。水路运输亦是如此。根据海事部门规定,船舶必须以公司名义经营,但实际上多数船舶是以公司的方式办理入户手续,的公司并不掌握其经营状况。这些船舶在承接运输服务时同样存在发票难以开具和税款难以申报的问题,造成了税收流失,进而派生出代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现象。

针对“营改增”出现的问题,笔者希望财税部门能够予以重视,加大国地税协调力度,积极建立国地税代征机制,确保地方收入不减少,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及时解决政策问题,确保“营改增”取得预期效果。

作者单位:安徽省和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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