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何时扣缴
【问题】
我公司将利润分配给自然人股东,个税是应该在宣告发放时代扣代缴还是应该在实际支付股利时扣缴?
【答案】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曾发过一个《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该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意见是在宣告分配股利时,由公司代扣个税,具体建议您再跟主管税局沟通一下,看看当地的执行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