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明确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菜籽油协定税率恢复为9%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自2018年5月18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7〕27号)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附表6《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菜籽油2个税号(15149110、15149900)的协定税率恢复为9%(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