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编辑: 2018/07/05 11:15:02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中智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最惠国待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7号

  智利税务主管当局与我国税务主管当局分别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过换函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利息最惠国待遇适用条件已满足。

  一、中智税收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二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二、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一)不应超过因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总额的4%.‘其他金融机构’一语是指其他主要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债务融资或吸收有息存款,并利用这些资金提供金融业务来获取利润的企业;

  (二)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4%,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

  1.主要通过与非关联方进行积极、经常性的贷款或融资业务取得总收入的企业,且该企业与利息支付方无关联关系。在本条款中,‘贷款或融资业务’一语包括开具信用证、提供担保或提供信用卡服务等业务;

  2.机械或设备销售企业,且利息产生于该企业赊销其机械或设备所形成的债权;

  (三)不应超过因经常并主要在被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或证券而产生利息总额的5%;

  (四)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在第(二)项第1目中,如果某企业与某人没有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所述关系,则该企业与该人为非关联方。

  虽有第(二)项的规定,如果该项所述利息是由于作为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的一部分,或是作为在经济上等同于并意在取得与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相似效果的其他安排的一部分而支付的,则这些利息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但是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双方认为,‘包含背对背贷款的安排’一语包括以下任何形式的安排: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金融机构取得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且向另一人支付同等的利息,而如果该另一人直接从该缔约国另一方取得该利息,不能就该利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享受本协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限制税率。”

  二、中智税收协定议定书第十条第一款应当自2017年1月1日起采用如下表述:

  “十、关于第十一条

  (一)第二款规定开始适用之日起2年内,应以15%的税率替代第二款第(四)项中的税率。”

  两国税务主管当局间换函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

    证券专业与股市投资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