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0 苹果版本:8.7.3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十四五”期间种用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明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4/29 14:01:38 字体:

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物种资源保护,支持军警用工作犬进口利用,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由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并适时动态调整。

  三、申请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单位,应向林草局提出申请,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由林草局函告海关总署(需注明批次),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林草局函告的第一批名单,以及林草局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印发的第一批《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四、申请免税进口军警用工作犬(税则号列01061910)、工作犬精液(税则号列05119910)及胚胎(税则号列05119920)的单位,应向公安部、安全部或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以下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后,出具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属于免税范围的确认文件。有关确认文件格式由主管部门向海关总署备案。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的减免税手续。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的已征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六、进口单位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政策有效期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分别报送本通知第三、四条中确定该进口单位名单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确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确定结果每年至少分两批函告海关总署(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七、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相关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八、免税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假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经林草局或主管部门查实后,函告海关总署,抄送财政部、税务总局,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

  九、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林草局、主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附件: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12日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