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进一步完善
日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完善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财税分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2014-2016年,对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后企业税收征管关系由浦东新区以外其他区县迁移至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即指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市级财政于次年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企业缴纳的年度区县级税收收入全额由上海自贸试验区(浦东新区)返还给相应的迁出区县。
对跨区迁移企业经批准享受国家或市级相关政策,需由区县财政安排资金的,相应资金由迁出区县承担。在具体操作中,由浦东新区先予垫付,市级财政审核后通过市与区县财力结算将相关资金由迁出区县返还给浦东新区。企业的迁移时间以迁出区县税务部门注销迁移文书终审日为准。
《通知》表示,上海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应在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实施,并与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期相衔接。上海自贸试验区财税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扩大政策效应,也要兼顾其他各区县利益,为鼓励企业有序、规范流动创造良好政策环境等。
此外,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其他区县招商引进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新办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的,将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协商研究上海自贸试验区与相关区县的财税分配问题。
在工作流程上,将建立定期信息共享机制。
市税务局将于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将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至上季度末的跨区迁移企业相关数据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局,包括上海自贸试验区跨区迁移企业名单、税务登记证号、国民经济行业代码、迁出区县、迁出时间、该季度企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缴纳的分税种、分级次税收收入等数据信息。市财政局收到上述数据内容后,及时提供给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和相关迁出区县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