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多项财政法规出台并完成注会法修订
一、全力推进、重点突出,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一)攻坚克难,多项财政法律法规顺利出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31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财政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完成《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的修订工作。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
颁布实施《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与商务部联合发布《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二)齐心协力,不断推进各项立法工作进程。
配合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工作安排;研究起草《预算法实施条例》;做好已经上报国务院的《环境保护税法》立法审核工作;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法》、《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电子商务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等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积极推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配合参与《证券法》、《期货法》修订工作;认真做好《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财政规章的征求意见、审核上报工作。
(三)紧扣改革,研究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立法工作建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全面提升财政立法质量和水平,形成完备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就财政现有制度建设情况及近期与中长期工作安排进行研究。
(四)全面推开,扎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
积极开展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根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内容,结合财政部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试点工作的经验,同时借鉴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编写《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手册》,印发全国各地财政部门,对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起到积极作用。
二、围绕中心,主动谋划,服务财税改革和重大决策
(一)立足长远,围绕财税改革重点任务开展多项专题研究。
一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围绕构建现代化的大国治理框架,就财政如何发挥应有的“大国财政”作用进行了研究。
二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宪法、宪法类法律以及各部门法关于事权划分的规定入手,在对我国现行246部法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政府事权法律划分问题进行研究。
三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精神,配合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广工作,对国内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四是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并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要求,对美国财政预算立法程序进行了研究。
五是组织干部积极参加“我为财政改革发展建言献策”征文活动,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政府债务立法、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制度建设、深化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研究。
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利滥用”的要求,对财政工作所涉法律风险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就一般制度建设、一般行政制度实施、财政制度实施、对外财经工作与执行监督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风险,查找风险点并研究防控措施。
三、简政放权,加快落实,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一)完成取消下放审批事项计划,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工商前置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部署,在对现有审批事项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提出于2013-2015年取消下放13项审批事项的计划,减少率达52%,超过本届政府提出的任期内减少1/3审批事项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对财政部现有的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其中审批对象为社会主体的3个事项已经国务院审议决定取消;审批对象为部门或地方政府的5个事项正配合国审办进一步研究审核。另外,对财政部门实施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3项前置审批事项全部调整为后置审批,实行“先照后证”,调整率达100%。
(二)优化规范保留审批事项管理,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在积极推动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同时,着力规范优化保留审批事项的管理,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法[2014]2号),要求部内各单位严格按照目录进行审批,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规则,并督促相关司局对具体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流程、规范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做好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订工作。
(三)公布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加大审批信息公开力度。
2014年2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率先向社会公布了财政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
建设维护财政部外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栏,并利用微信平台,公开财政部简政放权工作最新进展。针对地方财政部门在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给予帮助和指导。
四、深入研究,积极拓展,涉外财政法律服务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
(一)整合力量,开展多项国际比较研究。
一是为准备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有关文本,系统研究现行投资协定采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是围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问题,对美国、德国、英国、瑞典、日本、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研究。
三是开展主要国家非税收入征管立法情况比较研究。按照国别分别对美、英、德等国家的非税收入概念、范围、征收管理做法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对我国非税收入征管立法的意见建议。
四是继续开展“中国加入GPA的法律调整分析”课题研究、国债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和政府采购法律文本国际比较研究。
(二)主动参与,为国际财经合作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一是配合参加中美第六轮战略经济对话。就对话成果议题进行法律研究,敦促美方政府取消对华投资者的不公平待遇,要求美方加强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安全审查的透明度,并明确事后收购方审批的具体要求和合格受让人的标准,从而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减小损失。
二是参与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就征收等条款所涉法律问题多次提出意见,并就征收补偿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形成课题报告。
三是全程配合金砖银行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筹备创建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审核有关文件。
四是积极参与中亚学院实体化工作。审核有关法律文件,就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对中亚学院下一步的组织设立机制和运行模式提出了合法性建议。
(三)做好主权债务、涉外协议审核相关服务工作。
继续做好财政部涉外协议、合同的审核工作,包括审核财政部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签署的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核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相关法律文件;协助处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五、规范执法,加强监督,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一)提高效率,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014年度,财政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3件,同比增长94.38%;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67件,同比增长111.39%;审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161件,同比增长111.84%,是1999年《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财政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最多的一年。另外,收到国务院法制办转来的行政复议裁决案件3件,做好行政复议裁决答复、证据材料提交等工作。
(二)化解纠纷,组织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2014年度,共发生行政诉讼案件11件(一审4件,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7件)。人民法院共审理财政部一审行政诉讼案件6件(本年度受理4件,上年度结转2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各3件;审理财政部二审行政诉讼案件8件(本年度受理7件,上年度结转1件),维持一审判决(裁定)6件,原告撤回上诉1件,正在审理1件。
(三)练好内功,完善内部工作流程。
在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改《财政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表》、制定《财政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基本流程》、《组织召开财政部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会工作流程》、《财政部行政应诉工作流程》和《电话告知(取证)记录表》等内部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推广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委派相关人员赴地方对如何使用系统进行专题讲解。
六、突出重点、开拓思路,财政法制宣传工作不断创新
(一)创新形式,加大新预算法宣传培训力度。
一是制作“分分钟讲讲新预算法”宣传动漫,在中国普法网、法制网以及财政部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体播放,受到了广大财政干部和社会群众的广泛好评。二是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认真贯彻新预算法依法加强预算管理》;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接受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采访。三是印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预算法的通知》。在财政部网站开设“新预算法”专栏,扩大宣传学习覆盖面。四是积极开展培训工作,在全国财政系统法制干部培训班上专题解读新预算法;利用财政大讲堂平台做好部机关干部培训工作;通过省市县财政系统电视电话会议、地方党委中心组学习、预算管理干部专题培训等形式宣讲新预算法。
(二)广泛动员,“依法理财行与思”征文活动圆满结束。
2014年4月至7月,与中国财经报社合作开展了“依法理财行与思”征文活动,对增强广大财政干部的法治观念起到积极作用。在广大财政干部的积极支持和踊跃参与下,征文活动共收到投稿稿件2500余篇。经征文活动评委会评选打分,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7篇、三等奖10篇、优秀奖30篇,并对在本次征文活动中组织得力的13个财政厅(局)予以了通报表彰。获奖文章分期刊登于中国财经报依法理财专栏。
(三)组织得力,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培训班获得好评。
2014年10月,在宁夏财政干部教育中心举办了全国财政法制工作培训班。本次培训班紧扣新预算法实施和财税改革进程,开设5个专题讲座,是近年来培训班师资力量最为雄厚的一次。除各省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业务骨干外,部分省市分管厅局长、预算处等业务处室人员也积极参加。培训组织安排得力,受到参训人员好评。
(四)开展“12·4”首个国家宪法日系列活动。
一是组织财政系统干部职工参与宪法知识竞赛活动。按照司法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全国普法办有关要求,印发《关于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宪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组织各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地专员办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竞赛活动。二是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领导为部党组和部机关干部专题讲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三是“12·4”当天,派人赴湖南,为湖南省、市、县三级财政干部和省直单位财务负责人专题讲解宪法有关财政的规定及预算法修改主要内容。
七、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夯实依法理财工作基础
(一)规范执法,研究制定《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对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15部涉及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百余项财政违法行为进行研究,在《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基础上研究细化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
(二)把握重点,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立法后评估。
为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关从以往更加注重法的制定向“立、改、废”并重转变;从以往更加注重立法向更加注重执法转变的精神,组织开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等立法要素方面,就条例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进行了研究分析。
(三)稳中求变,完成示范点建设中期评估。
根据“两依”示范点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组织开展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示范点建设中期评估工作。在各示范点报送自评材料的基础上,先后赴湖南、福建晋江、成都温江开展实地调研。召开财政部门“两依”示范点建设工作交流会,各示范点建设单位座谈交流工作体会,对下一步推广示范经验、扩大示范点范围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协商,办理两会议案、建议和提案。
办理数十件财政法制建设方面的两会议案、建议、提案,内容涉及政府采购法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等方面。就重点办理建议进行专题调研,分别与全国人大代表、地方财政部门、财政管理相对人进行座谈,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不断完善,加强财政法制信息化建设。
一是升级改造财政法规数据库,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尽快补充完善财政法规数据库有关内容,加快推进省以下数据资源共享,并充分发挥财政法规意见征集系统作用。二是进一步推广财政行政复议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各级财政部门法制机构之间的工作经验交流。三是建成并运行财政行政执法信息管理(子)系统(一期),实现了全国范围内执法信息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功能,为财政立法执法问题的交流反馈提供了平台。
(六)夯实基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财政法制信息公开工作。二是推行立法公开,通过财政法规意见征集系统,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3件规章草案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