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公告[2015]43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可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贯彻落实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
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要求,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还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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