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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披露个别地方存在变相审批

来源: 法制日报 编辑: 2015/08/25 09:12:33 字体:

内容摘要: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

国税总局近日下发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的力度。意见明确,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应当立即纠正,停止审批。

意见指出,个别地方取消审批事项落实不到位,存在变相审批的现象;个别事项的审批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有的手续还比较繁琐,耗时长、效率低;一些审批事项取消后,后续管理方式单一,管理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

针对已经取消审批事项的原有依据,包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未修改或者废止前,仍然应当进行审批的问题,意见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审批事项的决定为准,自国务院或者税务总局决定取消审批事项之日起,取消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审批。税务总局有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备案等后续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税法遵从。

就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会增加执法风险或进户执法的问题,意见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彻底转变管理理念,充分认识到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是依法还权明责于纳税人的重要体现,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不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基础上,积极运用备案、申报、风险和信用管理等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税收流失。

意见要求,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

意见还要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原则上取消;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通过充分论证,对不合理的指定予以取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按照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

意见特别明确,要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对已经取消的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下级税务机关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积极引导行业协会采取有别于行政审批的方式,加强对行业行为的规范。对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应当切实落实到位,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予以恢复。

意见还提出,税务总局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督察和督查督办事项,实施绩效考评,坚决制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公布,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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