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费抵税 符合个税改革大方向
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报》)
子女与父母同住,有望享受“赡养费税前扣除”,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众所周知的是,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就是“综合计征”、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这种模式下,个人的家庭负担,可以纳入税前抵扣。就此而言,“赡养费用”自然属于家庭负担的一部分,故而完全有理由被列为“税前的扣除项目”!深圳所制定的“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说,恰恰体现了个税所应具备的公平正义,传递了一种人性化、精准化的征税理念。
就支持“家庭养老”来说,深圳的这一新政策,当然无可指责;然而,就“税制设计”的角度来评价,该规定还是显得有些笼统和粗糙。要知道,“个税抵扣项”的增减,素来敏感而复杂。简单一句“赡养费税前扣除”,显然还有许多亟待完善之处。比如说,实际产生的“赡养费开支”如何计算?又该如何评估,那些“不与父母同住子女”的赡养负担?倘若无法厘清这些问题,就极可能制造新的不公与对立。
“完善养老服务”的迫切意愿,尚且不足以支撑深圳完成对个税的局部调整。说到底,只有与个税的系统化改革相适应,只有将“赡养费抵扣”与综合计征相结合,深圳的新尝试才能有更多的空间与可能……当然了,自上而下的个税改革只是一方面。同样重要的是,民间的报税、纳税活动,也要相应发展:唯有平民化、普及化的会计与评估服务,才能引导民众采取合理的财务安排,来充分享受税收权益、进行税收筹划。
无论是赡养费用,还是其他形式的家庭负担,其实都应该在个税征收中被平等看待。仅仅纠结于某一具体的“扣抵项”,而且还制定毫无道理的认定门槛,只会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已……从深圳意欲推行的“赡养费税前扣除”政策中,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各方推动个税改革的共同意愿。可是,其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税制的设计,从来都是一个环环相扣、千丝万缕的工作,零碎的灵感、一时的热情,终究无法取代成熟化的专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