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法便函[2015]461号: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予以说明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法规处:
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5]142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规范意见》与《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问题
《规范意见》是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工作的新规定,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规范意见》规定的申请材料为准。
二、关于《规范意见》中《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问题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是法定文书,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申请材料为准。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提供问题
经办人身份证件是具体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无论是否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均应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是在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指示路牌
(一)办税服务厅(政府服务大厅)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使用《规范意见》明确的指示牌。
(二)没有设立办税服务厅的税务机关,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窗口,集中受理直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的,使用《规范意见》中明确的指示牌样式,文字内容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国家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或“**地方税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指示路牌上加注指示箭头、具体地址(房间号码)或联系电话号码。
五、关于受理单
“受理单”是一项制度,其实现形式包括《规范意见》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附件7《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根据《规范意见》的要求,应为一式三份。
六、关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的受理问题
目前,《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关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申请材料的规定比较原则,受理岗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存在难度、难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要求,难以决定是否当场受理的,受理岗应当即时与业务部门沟通,业务部门审核资料后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其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 政策法规司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