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7月1日起取消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税〔2017〕50号),决定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提出,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资金汇算清缴工作。专项资金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通知明确,取消专项资金后,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予以支持。
事实上,今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多项减税降费措施,在减税方面,实施了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政策;在降费方面,已出台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推进网络提速降费,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等政策。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日前又出台新的降费措施:自7月1日起,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清理规范保证金,将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为3%;在能源领域清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暂免征银行业和保险业两项监管费;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此外,地方政府对涉企政府性收费也进行了清理规范,努力实现全年减税降费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