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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增值税征管新规,这7条一定要搞清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8/08/10 14:02:55 字体:

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二条的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学历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因此,中外合作办学的学历教育,应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该证书可以是颁发的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也可以是境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其所在国家承认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即并不仅仅是我国相应的学位证书。

下面咱们看看另一个与境外合作的与教育有关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公告可知,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的合作考试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并颁发中国承认或境外机构所在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境内教育机构支付给境外教育机构的分成部分学费,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教育机构合作提供的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境外教育机构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取得收入,不免征增值税,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总结: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按差额缴纳增值税,且差额扣除的凭证不是增值税发票,是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或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

由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者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意是全额即发票金额含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收取的代订机票的服务费。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总结: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总结:本次公告根据实务中上市公司重组时,往往在上市公司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且暂停上市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往往很低。后期上市公司找到有意向的投资者进入进行企业重组,重组后恢复上市股票价格上涨迅速,对投资者来说按上市公司停牌前一日的买入价为股票转让成本,导致增值税税负重,应该是纳税人多次向国税总局反映此种情况,国税总局出台了补充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即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允许减除的买入价分两种情况:

1.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在重大资产重组前未暂停上市的,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五、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停止执行。

总结: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对拍卖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已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次公告明确,停止执行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是,《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货物,由拍卖机构按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4%(2014年7月1日后调整为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

本次公告废止国税发〔1999〕40号文件,却没有明确对于受托拍卖应税货物由谁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工作中,给大家造成不小的困惑。分析应该是委托方给买方开具发票,但是这样增值税的税率就不一定按照3%开具了,如果委托方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按16%开具了,相比之前,加重了委托方的纳税负担。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与本次公告有关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相关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结:本次公告对于机器设备的混合销售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情况进行了扩充,即机器设备的混合销售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不仅限于自产,外购的机器设备的混合销售可以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也可以按混合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由纳税人自己选择。而且选择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建筑安装服务可以选择按“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3%计算应缴增值税),但是应注意,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本次公告同时对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也进行了扩充,并不在仅仅限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服务,扩大到所有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所以本次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第四条关于外购电梯混合销售按兼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为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因为42号公告已经涵盖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的规定。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结: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政策到期后,部分纳税人因销售周期长、实际业务发生变化等原因仍然需要补开发票。国税总局为了形成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次《公告》中明确,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不再规定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限,同时规定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本次公告是对11号公告的补充与完善,解决了接受建筑服务方因没有发票而建筑费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税务总局对纳税人越来越人性化与务实。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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