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会计核算确认为坏账损失,企业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二十三条规定,第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的,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会计核算确认为坏账损失,属于特定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汇算清缴时不再需要提供中介机构专项报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