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在其他单位有工资,如何计算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
【问题】
自然人投资了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和其他单位都有工资,那么在计算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时,是否可以减除6万元费用?
【答案】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自然人在其他单位取得了工资收入,属于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取得的经营所得时,不能再减除6万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