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药品免征增值税,无法划分的情况下,能否全额抵扣进项税?
销售药品的企业,部分药品免征增值税,部分药品征收增值税,共用的水电费、办公费等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无法划分是用于免税还是征税的药品上,能否全额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销售应税和免税药品,共用的水电费、办公费等费用取得专用发票,不能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需要按收入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