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取得银行开具的“金融服务* 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银行开具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后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第(五)项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银行开具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