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对应的材料部分是否需要从研发费中减除?
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做为样品给客户,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对应的材料部分是否需要从研发费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发活动中形成的产品做为样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属于视同销售,研发产品做为样品给客户,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