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还建给我公司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我公司为在天津注册的企业,政府拆迁还建给我公司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契税适用税率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津人发〔2021〕24号)第三条规定,因土地、房屋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天津政府拆迁还建给贵公司的房屋,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被征收、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的部分,应当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