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公益性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公益性捐赠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为负数,公益性捐赠不能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以后三年内在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