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当期损益?
向控股子公司追加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还是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通知》(财会〔2014〕14号)第八条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向控股子公司追加投资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