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粮食公司从农业合作社收购粮食,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免税增值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粮食公司从农业合作社收购粮食,取得合作社开具的粮食免税增值税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