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残疾职工发放的工资可否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为受雇的部分残疾人职工办理了提前内退手续,请问我公司向其发放的工资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2年9月5日发布《2022年8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二十一问“企业的残疾职工提前内退,向其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因此,提前内退的残疾职工实际未上岗工作,向其发放的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提前内退的残疾职工发放的内退工资不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