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了派遣公司,所得税汇算的时候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把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给了派遣公司,应该作为劳务费支出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计提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这种情况下公司按照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计提申报的工会经费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