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2022年修订)中《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8行“(六)利息支出”规定,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在本行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第30行“(十七)其他”规定,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根据上述规定,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未取得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在A105000表中第30行“(十七)其他”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