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的企业年金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因此,研发人员的企业年金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但应按其他相关费用享受加计扣除,即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