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其他个人处承租了商铺,可以要求他去代开专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暂行办法》(财税〔2016〕16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次,根据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再次,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从其他个人处承租了商铺,可以要求他去代开专票。但如果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免税情形下不可以开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