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软件计入无形资产,按2年摊销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购入软件加速摊销应留存的资料:
1.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2.购入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软件按2年摊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企业需要留存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购入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