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的运输车辆,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注:自2014年1月1日起由财税[2013]106号废止)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注:已改为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营改增试点,转让2013年11月购进的运输车辆不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