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未使用完给子公司,可以不计提前安全生产费用吗?
答: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集团母公司(一级,以下简称集团总部),可以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子公司转出资金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处理,集团总部收到资金作为专项储备管理,不计入集团总部收入。
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应计提安全生产费用,不能不计提安全生产费用。母公司可以对子公司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集中管理,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