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用于接送顾客购物,租车费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物中心租用车辆用于免费接送顾客购物,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因此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答: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 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购物中心租用车辆用于免费接送顾客购物,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因此取得专票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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