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运输等服务类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对应的货物进项税可以退还,但运输等服务类的进项税额,并不可以退,因其出口适用免税政策,该进项属于用于免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