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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4/12/30 17:33:10 字体:
问:农业合作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初加工参考以下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综上所述,若是购进社员的农产品未做初加工直接销售的,不符合以上情形,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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