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置换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置换房屋,如果存在差额,按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契税,如果没有差额,不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