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企业转让绿证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另参考广西省税务局2024年3月28日对于“关于绿证交易增值税属性及税率适用问题”的答复。
咨询内容:
绿证是绿色电力证书简称,可再生能源(风力、光伏)发电企业每兆瓦时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证书,每张绿证代表一兆瓦时(1000度)绿色电力已上网,但绿证本身不具有电力产品属性,绿证不能作为电力产品使用,购买绿证一方实际上是获得了声明权,即宣称自身使用了绿色能源,实现自身碳中和的目标”,请问一下绿证交易按有电力产品货物(13%)属性开票。还是按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开票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根据您的描述,绿证交易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定义。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根据上述规定和答复,发电企业转让绿证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