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大修理发生的支出能否一次性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大修理发生的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两个条件,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税前扣除,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