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盈是冲减管理费用吗?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盘盈存货实现的收益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八条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财会〔2011〕17号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第二部分“主要账务处理”对于“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的核算规定,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现金等,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盘盈的各种材料、产成品、商品、固定资产、现金等,按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处理时,按照本科目余额,借记本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实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