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