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单位之间借款收取利息能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内单位之间借款收取利息,如符合统借统还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不符合统借统还条件的,不能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