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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及相关业务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6/12 08:59:41 字体:

在本周的财税答疑中有很多企业咨询,从银行或其他企业取得贷款,支付利息取得了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与贷款业务相关的服务费以及担保费等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贷款利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售项税额中抵扣。
贷款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呢?
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第1目“贷款服务”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从银行和其他企业取得贷款,支付利息取得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二、与贷款相关的服务费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进项税额”第3目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贷款同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向第三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三、担保费

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担保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公司投标从银行办理保函支付的手续费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第2目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从银行取得贷款,由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支付给第三方公司的担保费以及公司投标从银行办理保函支付的手续费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财务担保,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5目规定: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卖方兼承租人取得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不属于上述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作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卖方兼承租人取得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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