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出租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企业出租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如为经营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六)项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企业出租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如为经营租赁,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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