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预收电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预收电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条规定,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如下:
(三)供电企业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供电企业预收电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行电量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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