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妻子,再次转让股权计算个税的股权原值是零元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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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妻子,妻子持有一段时间之后再次转让股权,妻子转让股权计算个税的股权原值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