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测数据计算当月污染物排放量方法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之十一》建筑材料制造行业:“问题07:如何使用委托监测数据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答:纳税人可以委托监测机构监测某一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量,受托的监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记载的是某一时段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是当月数据,需要折算成月份数据,即该月该排放口相应污染物的排放量。如,某建筑材料生产企业有废气排放口一个,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监测机构对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废气的标杆流量为每小时10万立方米,颗粒物(烟尘)的实测浓度为每立方米40毫克,当月生产装置共运行300小时,则当月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为:100000(立方米/小时)×300(小时)×40(毫克/立方米)=1200(千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