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获上市公司分红券商是否代扣个税?
合伙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分红,券商不需要代扣个税,纳税义务人为合伙企业的各个投资者,而不是合伙企业本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第二条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 2018 年第 61 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在合伙企业取得上市公司分红的情形中,是由合伙企业将分红分配给投资者,合伙企业才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人,而不是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