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补偿金的个税问题说清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符合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分次取得如何扣缴个税?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支付的待通知金如何扣缴个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补偿金如何适用个税政策?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支付的补偿金如何适用个税政策?
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二、分期支付解除劳务合同补偿金如何扣缴个税?
对于分期支付解除劳务合同补偿金能否分期扣缴个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部分税务机关如广西税务局、大连税务局均明确,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广西税务局网站的问题回复
咨询时间 | 2019-05-13 | 答复时间 | 2019-05-14 |
受理单位 | 广西税务12366 | ||
咨询内容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若分期支付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 ||
答复内容 | 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张三在2018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一次性补偿金30万元,并在2018年5月支付20万元、2019年1月支付剩余10万元,则应于2018年6月按总补偿金额30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的规定,在当地上年(第一次支付的年度之上年,案例中即2017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2018年未按总补偿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则应进行更正申报。 |
注:本案例中由于第一次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2018年,因此适用2018年的个税政策。
广西来宾税务微信公众号2023年3月22日发布的《税务小课堂|您来问我来答(2023年第3期)》
Q: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若分期支付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单位与纳税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论单位一次性向个人支付,还是分多次支付,均应按总的补偿收入数额,适用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大连税务局2023年8月8日“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的问题答复。
问题内容: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个所税申报,单位分3次支付补偿金,个所税如何申报。分3年申报还是在第一年一次申报。另外,后续缴纳的劳动保险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对于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需要全额申报纳税,具体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支付的待通知金如何扣缴个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支付给员工的待通知金,能否并入解除劳务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税呢?
目前全国多数税务机关的答复均明确,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北京税务2021年6月4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2021年5月)》
1.我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税务2021年6月 28 日发布的《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1年5月)》
十一、我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解答:待通知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税〔2018〕164号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湖南税务2022年4月28日发布的《所得税类(2022年1月热点问题)》
8.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支付给员工待通知金,支付的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按照哪个税目缴纳?
答:待通知金可以作为其他补助费,与其他一次性补偿收入合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补偿金如何适用个税政策?
由于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的是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取得补偿金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免个税政策。
此外,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月14日发布的问题回复。
问: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员工一笔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给予解聘员工的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设区的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的劳务合同关系已经终结,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因此,实际上不应界定为补偿金,对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支付的补偿金如何适用个税政策?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29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考虑到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虽然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但被解聘人员可能在短期内没有固定工作,因而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一定的照顾。而你局反映企业每年与员工签订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年终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对于考核合格的多数员工,在下一年又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继续使用。这种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不具有“一次性”补偿金的特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
因此,省局同意你局提出的处理意见:该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的员工,其每年合同期满取得的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劳动补偿金,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合同期满,企业不再聘用的人员,按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参考原广东地税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签订新劳动合同继续聘用,支付的补偿金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免个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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