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外币银行账户,也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外币银行账户也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外币银行账户也需要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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