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企业向房地产企业首次供热能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供热环节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154号)第二条规定:“新建房屋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首次供热热费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交纳。供热企业不得向热用户另行收取新建房屋首次供热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房地产企业新建房屋的首次供热,不属于向居民供热,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