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外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增值税后能否抵扣进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条第(一)项第5点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修改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从境外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增值税后不能抵扣进项税。